黄莹玉律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劳动法专业律师。“常州劳动法律服务网”在线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黄律师说劳动法”微信公众号总策划、总编辑... 详细>>
律师姓名:黄莹玉律师
手机号码:13775180616
邮箱地址:30983496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0611604026
执业律所: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3号楼1601室
一、患病、工伤、非因工受伤的职工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
(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届满,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内的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
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员工服兵役期间;
2、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
3、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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