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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玉律师 黄莹玉律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劳动法专业律师。“常州劳动法律服务网”在线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黄律师说劳动法”微信公众号总策划、总编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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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莹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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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间小结

劳动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职工作为一个弱势主体是劳动法着重保护的。而劳动法中的若干期间就是这种保护的集中体现。笔者在本文中将劳动法的期间规定归纳如下:

1:《劳动法》第41条劳动者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劳动法》第27条第1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4:《劳动法意见》第32条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处理条例》第32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6:《劳动处理条例》第10条调节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7:《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8:《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9:《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10:《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2:《劳动法》第45条第2款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3:《劳动法意见》第21条第2款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14:《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定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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