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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莹玉律师 黄莹玉律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劳动法专业律师。“常州劳动法律服务网”在线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黄律师说劳动法”微信公众号总策划、总编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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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莹玉律师

手机号码:13775180616

邮箱地址:30983496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0611604026

执业律所: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3号楼1601室

律师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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